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綁約...有沒有吃到飽專案?(誤)--高普考擬改年考2次 綁約3年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6日電)考試院考選部次長董保城今天透露,正研擬修法將地方特考轉型為只限「偏遠地區及離島」,其餘縣市名額併入高普考,高普考改成每年考2次,錄取者須綁約3年才能轉調。
規模最大、影響人數達20萬多人次的國家考試「高普考」及「地方特考」將有重大變革。
董保城今天在全國人事行政會議指出,高普考、地方特考的重疊性高,很多考生都會重複報考,不過,由於現行高普考只綁約1年,導致考上的公務員老是想著要調走,留不住人才,而特考綁約6年,也常讓地方特考錄取者被視為「二軍」。
他指出,考選部正研擬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未來高普考將由現行每年7月考試,改由上、下半年各考一次,另外地方特考現在全國有12個考區,未來將轉型為「以偏遠地區和離島為主」,其餘名額一律轉往高普考。
董保城說,地方特考維持綁約6年才能轉調,至於高普考則打算從現行的綁約1年、延長為綁約3年才能轉調;他說,相關修法草案還沒送出考選部,不過,地方政府對這些變革態度是「不反對」。1001206
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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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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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立法沿革、立法條文、條文要旨,有時候想不起來相關條文條文,這一本六法有很細心簡單標示出來,再也不用茫茫法海裡找關鍵條文了。另外,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年國家考試紀錄,選取上以律師、司法人員、高考為主,研究所考試為輔,次序上則以年代近者優先。
收錄立法沿革、立法條文、條文要旨,有時候想不起來相關條文條文,這一本六法有很細心簡單標示出來,再也不用茫茫法海裡找關鍵條文了。另外,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年國家考試紀錄,選取上以律師、司法人員、高考為主,研究所考試為輔,次序上則以年代近者優先。
2.修法、立法理由收編細膩:
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如刑法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新舊條文、重要草案也幫同學收進來,還有很重要的修法或立法理由喔~
3.以主流學說編寫名詞解釋:
學習法律,最怕看到全都是字的資料,何者重要?何者次要?如果因為需要去查法典工具書,結果反而落入另一個「知識障」(阿彌陀佛...),實在有違法典原始目的。這一部份在隨身六法尤其該要很精確的做出整理,那應該是是很果斷、明確的。攻略分科六法這一系列六法就是以國內比較主流的學說來編寫名詞解釋,看法文不會再霧煞煞~。
4.實務見解廣泛採納:
關鍵字句並以標楷字體標示,攻略分科六法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就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全文或節錄方式收錄。
5.研讀憲法、大法官解釋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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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法線上會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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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法線上會更新:
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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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社維法修法 專區外性交易 娼嫖都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日日春協會等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昨在立院前喊出「地方沒專區,娼嫖不該罰」口號表達訴求。 (記者劉信德攝)
授權地方政府 設置性專區
〔記者施曉光、李宇欣、曾韋禎、邱俊福、王寓中/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未來將改由地方政府規劃設置「性交易專區」,凡專區內進行性交易,娼嫖都不罰,專區外性交易,娼嫖都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總統府已於昨天傍晚頒布總統令公布施行;但因除了馬祖之外,全國沒有任何縣市願設置性交易專區,婦女團體憤而指責修正案等於是變相的「罰娼又罰嫖」,而中央政府只是把燙手山芋丟給地方政府。
專區在哪 婦團批罰娼罰嫖
主張改為「罰嫖不罰娼」且反對設置性交易專區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痛批,國民黨執意要通過在荷蘭已宣告失敗的性交易專區,只是讓這些弱勢婦女自生自滅,而且設專區形同保障男性嫖妓權,只會讓人口販運罪行更加惡化。
對於中央政府將燙手山芋丟回地方政府的說法,內政部長江宜樺昨說,期待地方能面對問題,不要經過半年、一年都沒有任何動作;至於已合法存在的娼妓,在地方尚未訂定自治條例、未劃設專區之前,仍可依原自治條例繼續執業,不影響其工作權。
警署一個月內 訂裁罰基準
負責執法的警政署昨表示,將在一個月內儘速訂定裁罰基準細則,在裁罰基準細則尚未訂定之前,娼、嫖的相關裁罰,將依社維法廿八條審酌一切情狀做為量罰輕重的標準,對觸法者處以三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正案緣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娼不罰嫖」的規定,被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須於十一月六日失效,立法院院會昨天遂通過社維法修正案,立法院議事處並趕在昨天下班前送出公文,咨請總統公布,以便趕在原條文在明天失效之前公告施行。
專區外媒合 最高罰5萬元
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為防堵性交易擴散,在專區內媒合符合「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的性交易,可免於受罰,至於專區之外的媒合行為,或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者,處三天以下拘留,併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得加重至拘留五天。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針對有意願轉業的性交易服務者,要求政府介入協助,強化職業訓練輔導,使其取得其他工作技能;而警政署必須針對違法的娼嫖行為,制定取締的裁罰基準,對於修正條文施行後的新增處罰對象,應於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積極宣導,且在宣導期內,對於因不知法律而違法的情節輕微者,應納入裁罰基準的考量。
關於性交易專區的設置,根據新制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的區域及管理,都市計畫地區僅限於商業區範圍,非都市土地則限供遊憩為主的遊憩用地範圍,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至於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性專區須和它們保持適當距離。
由於是否要設置性交易專區及改為「罰嫖不罰娼」,社會有不同看法,立法院朝野對修法始終沒有共識,昨天上午進行最後一次協商後仍無結果,最後在國民黨團動員立委投票,而民進黨僅派代表表態的情況下,透過表決,三讀通過執政黨的修法版本。
法院組織法修正(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
第 十 四 條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第 十 五 條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
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三十二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第七十九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
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行政訴訟法修正(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二編編名、第一章章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章章名、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五條至第三百零七條條文;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七、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三章章名、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及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並刪除第二百五十二條條文(詳請點入)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司法院大法官100年度學術研討會議程 主題:憲法解釋與隱私權之保障
一、時
間:民國100年12月3日 (星期六) (詳情請參此)
二、地 點: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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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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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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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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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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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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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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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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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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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式:蘇副院長永欽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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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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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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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法官錫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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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蒐集
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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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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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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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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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及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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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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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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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大法官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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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
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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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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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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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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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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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大法官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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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法
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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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禮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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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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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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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及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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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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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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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法官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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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
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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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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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迺翊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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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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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式: 蘇副院長永欽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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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漲咖啡業 消保會擬公布名單
相關內容
放大照片不漲咖啡業 消保會擬公布名單- 新聞報導: 公平會重罰 統一與全家要提訴願中廣 - 2011年11月2日 下午3:24
- 新聞報導: 超商咖啡漲 公平會罰2000萬民視 - 2011年11月2日 下午7:00
- 新聞報導: 英研究「咖啡提神」 恐是心理作用TVBS - 2011年11月2日 下午6:47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日電)行政院公平會對超商咖啡漲價做出裁決,超商也將提訴願;行政院副院長、消保會主委陳?表示,已建議公平會做價格分析解構,以利攻防;並將公布不漲價業者名單,呼籲民眾支持。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下午召開會議,由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委陳?進行業務報告及備詢。
連鎖超商咖啡漲價,爭議未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對4家超商一致調漲現煮咖啡的價格,認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得聯合行為的規定,各處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7-ELEVEN)新台幣1600萬元、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全家)250萬元、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100萬元、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50萬元。
朝野立委都關心陳?對此案的看法,並質疑業者將提起訴願,延遲開罰,已漲價的業者賺更多。
陳?說,對於公平會對聯合漲價做出處罰,他尊重公平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利,不表示意見。
但他也說,對於咖啡漲價、乳品漲價之事,他有建議公平會針對成本分析解構,如此會比較踏實一點,因為將來進行訴願或行政訴願時,會是很重要的攻防。
談及成本,他說,95到99年咖啡豆漲了89%,去年到今年也漲了100%,而咖啡豆占成本的12%到25%;不過並不是成本就是價格,反而是價格決定成本,其實市場上是供需決定價格,價格決定成本。
對於業者將提出訴願,罰款沒有馬上執行,立委質疑業者獲利大增。也有立委詢問,可否要求業者直接降價?陳?說,就此,他要提醒業者,如果裁罰最後確立了,會通知業者改善,業者若不改善,後面隨之而來的是有刑責問題的,呼籲業者要考慮法律後果問題。
最後,有立委要求消保會公布沒漲價咖啡業者的名單?陳?說,「可以」。他並說,希望消費者多去看看、照顧沒有漲價的業者,有的業者並沒有漲價,消費者要多用行動去支持。1001102(中央社檔案照片)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00年10月27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將盡力促請立法院院會支持,一旦順利通過修法,應有助於遏止酒後駕車犯罪,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年10月27日)上午,率同檢察司宋司長國業等同仁,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多位委員均就此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法務部亦已完成研議。嗣於會場經協商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提高現行法刑度
刑法第185條之3刑度,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增訂加重結果犯
增訂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係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是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為修正,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期能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提高現行法刑度
刑法第185條之3刑度,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增訂加重結果犯
增訂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係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是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為修正,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期能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行政罰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100年10月27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完成修法程序,將可澈底解決現行實務上因緩起訴處分引起一事二罰之爭議。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 年10 月27 日)上午,率同相關同仁,列席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會中併案審查行政院送請審議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羅委員明才等人擬具之「行政罰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黃委員義交等人擬具之「行政罰法第7條及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扣抵罰鍰金額: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明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所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至第5項)
二、增訂過渡條款:
依緩起訴處分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之規定,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修正條文第45條第3項)
標籤:
司法,
立法,
行政罰法,
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1年10月30日 星期日
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自由時報】法官擴張解釋職權/法界︰公務員動輒得咎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張文川、侯柏青/台北報導〕不少法界人士質疑二審將扁珍改判有罪,認為高院不該擴大解釋總統職權,亞洲大學法律系主任邱太三表示,法官這樣的法律見解將讓全國公務員動輒得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主委陳淑貞律師不諱言,她感覺「判得滿政治的」,判決時要件推論須夠嚴謹,「影響力」不見得代表「職權」。
律師張景源昨天批評,學法律的人都知道,「罪刑法定主義」是刑法裡最重要的帝王條款,既然憲法未明確規定總統的法定職權包括金融併購,法院不可以擴張解釋總統對金融併購有實質影響力。
對外界質疑本案可能是政治操作,邱太三認為,這樣結果對扁並不公平,但如判決結果真是二審的法律見解,似已將官箴和道德連結一起,其實儒家的道德思想根本無法適用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如硬要引用卻不顧法律條文規定,公務員辦事時會退縮,根本不可能提供便民服務。
影響力不一定代表職權
陳淑貞指出,法律並沒有針對總統的職權一一明文規定,判決就要靠法官的解釋是否說得通,如何把總統的「影響力」一步步推論、套用到「職權」、「對價」上,法官也可能先有心證再推論,就看他怎麼「套」﹔她強調影響力再大,也不一定代表實質職權,「在模糊空間中,法院先後做出無罪和十八年判決,難怪民眾感覺落差太大」。
張景源強調,法官若為了達成處罰目的,擅自擴張解釋法律,反而會削弱司法公信力,如法院認定總統對行政院各部會人事、政策都有實質影響力,那總統該負責的事情不就包山包海,太過空泛,他試問:「難道有任何部會首長收賄,總統都必須負責嗎?」
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保成100年律師、司法官第2試考前總整理-《關鍵一輯》
【保成100年律師、司法官第2試考前總整理-《關鍵一輯》】
廖毅、玄羽、董謙、李悅、邢浩南、于亮打造100年律師、司法官第2試考前總整理
試前學說實務摘要~考見解,不怕未知~
近期時事動態整理~考新聞,不怕脫節~
題型分析解讀完備~考審題,不怕遺漏~
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中廣新聞網】勞委會檢查 12.6%企業A加班費
勞委會針對兩千多家企業進行「掃A勞動條件檢查」,到八月底為止,統計發現最多廠商違規的項目是未依規定給加班費,有兩百七十六家。勞委會將對違規廠商限期改善,否則除開罰外,從十月底起,將在網站陸續公佈違規廠商名單。(戎華儀報導)
勞委會自七月中啟動「掃A勞動條件檢查」,針對製造業、住宿餐飲和銀行保險業兩千一百六十四家業者檢查,統計至八月底發現,最多企業違規項目依序包括沒有給加班費,佔了百分之十二點六,其次有百分之十二的業者讓員工超時工作。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表示,依據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政府會公佈沒有限期改善的業者的名單,勞委會網站將建置平台,連結各縣市勞政單位網業,從十月底起公開企業名稱、違反法令項目、處分書文號和處分日期。
陳慧玲:『不管他是採用新聞稿或是政府刊登公報來處理的時候,我們要他們資訊件建置網路上面,勞委會大概會見立一個公佈專區(在勞委會網站上),以各縣市的勞政單位做連結。』
勞委會勞動檢查處副處長吳世雄表示,違規企業可處兩萬到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鍰。
勞委會自七月中啟動「掃A勞動條件檢查」,針對製造業、住宿餐飲和銀行保險業兩千一百六十四家業者檢查,統計至八月底發現,最多企業違規項目依序包括沒有給加班費,佔了百分之十二點六,其次有百分之十二的業者讓員工超時工作。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表示,依據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政府會公佈沒有限期改善的業者的名單,勞委會網站將建置平台,連結各縣市勞政單位網業,從十月底起公開企業名稱、違反法令項目、處分書文號和處分日期。
陳慧玲:『不管他是採用新聞稿或是政府刊登公報來處理的時候,我們要他們資訊件建置網路上面,勞委會大概會見立一個公佈專區(在勞委會網站上),以各縣市的勞政單位做連結。』
勞委會勞動檢查處副處長吳世雄表示,違規企業可處兩萬到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鍰。
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
法務部新聞稿:提高酒後駕車刑事責任
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於執行救護車禍傷患公務時,遭陳姓男子酒後駕車撞擊,送醫傷勢過重而截肢乙案,引發社會對於酒復駕車肇事案件之處罰與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議題之關注,本部說明如下:
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案件,雖刑法分則有酒後駕駛、過失重傷、過失致死之處罰規定,惟其法定刑度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令該當業務過失致死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鑑於酒後駕車屢有致人於死、致人重傷或傷害案件發生,侵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法益,並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為遏止此類事件發生,本部將於近期召開刑法研修小組,參考外國立法例,綜合評估刑法各類犯罪之法定刑度,研議於刑法第185 條之3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度,期能有效遏止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案件,避免一再因酒後駕車導致被害家庭家破人亡事件發生。
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案件,雖刑法分則有酒後駕駛、過失重傷、過失致死之處罰規定,惟其法定刑度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令該當業務過失致死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鑑於酒後駕車屢有致人於死、致人重傷或傷害案件發生,侵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法益,並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為遏止此類事件發生,本部將於近期召開刑法研修小組,參考外國立法例,綜合評估刑法各類犯罪之法定刑度,研議於刑法第185 條之3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度,期能有效遏止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案件,避免一再因酒後駕車導致被害家庭家破人亡事件發生。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制委員會第二次開會,形成多項共識
司法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於9月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會中針對試行條例的總則規定、適用案件的對象與管轄的範圍等條文達成共識。
研制委員會在第一次會議形成共識的立法原則與章節架構的基礎上,繼續進行草案條文的討論,與會委員包括中央警察大學林裕順教授、台北律師公會代表尤伯祥律師、嘉義地方法院等針對人民觀審制度的運作,提出寶貴的書面修正意見,行政院法規會沈淑妃簡任秘書特別針對立法技術,提供許多精闢的建言,研制委員會在最高法院紀庭長俊乾、張庭長淳淙、台灣高等法院楊院長鼎章、政治大學楊雲驊教授、台北大學林超駿教授及士林、嘉義院、檢代表等多人熱烈討論後,達成多項共識如下:
一、明定人民觀審制度的立法宗旨「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 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第一條)。
二、就觀審員、備位觀審員、終局評議、終局評議觀審員多數意見書等名詞進行立法定義(第二條)。
三、行觀審審判的案件,由法官三人與觀審員五人組成觀審法庭,並由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第三條第一項)。
四、中華民國國民有依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規定擔任觀審員,參與審判的權利與義務(第三條第二項)。
五、明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未有特別規定者,應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第四條)。
六、少年刑事案件、自訴案件不適用觀審審判(第五條第一項)。
七、適用觀審審判的案件,以重罪案件為原則,另授權司法院得以命令適度擴大適用的案件類型(第五條第一項);重罪案件中,是否應設其他除外規定(第六條),則待下次會議討論。
下次會議,預計將針對人民觀審制度的適用案件與管轄部分草案條文進行整合,並對觀審員的職權、義務、報酬、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進行討論。(詳情請看這喔!)
研制委員會在第一次會議形成共識的立法原則與章節架構的基礎上,繼續進行草案條文的討論,與會委員包括中央警察大學林裕順教授、台北律師公會代表尤伯祥律師、嘉義地方法院等針對人民觀審制度的運作,提出寶貴的書面修正意見,行政院法規會沈淑妃簡任秘書特別針對立法技術,提供許多精闢的建言,研制委員會在最高法院紀庭長俊乾、張庭長淳淙、台灣高等法院楊院長鼎章、政治大學楊雲驊教授、台北大學林超駿教授及士林、嘉義院、檢代表等多人熱烈討論後,達成多項共識如下:
一、明定人民觀審制度的立法宗旨「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 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第一條)。
二、就觀審員、備位觀審員、終局評議、終局評議觀審員多數意見書等名詞進行立法定義(第二條)。
三、行觀審審判的案件,由法官三人與觀審員五人組成觀審法庭,並由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第三條第一項)。
四、中華民國國民有依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規定擔任觀審員,參與審判的權利與義務(第三條第二項)。
五、明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未有特別規定者,應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第四條)。
六、少年刑事案件、自訴案件不適用觀審審判(第五條第一項)。
七、適用觀審審判的案件,以重罪案件為原則,另授權司法院得以命令適度擴大適用的案件類型(第五條第一項);重罪案件中,是否應設其他除外規定(第六條),則待下次會議討論。
下次會議,預計將針對人民觀審制度的適用案件與管轄部分草案條文進行整合,並對觀審員的職權、義務、報酬、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進行討論。(詳情請看這喔!)
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新書-袁翟-法律倫理-非試不可-STEP1
|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新書上市囉!】「法律倫理學」是國考的新科目,內容包羅萬象,從亞里斯多德、康德的倫理學到我國最新通過的法官法,都是法律倫理學的範圍,這本書不想徹頭徹尾的跟大家討論什麼是法律倫理學,只希望告訴大家法律倫理學要怎麼考、在考什麼!所以這完全是一本「考試取向」的用書,目標就是讓各位15題全拿,沒有遺憾的順利進入第二試!本書的特色就是有大量的題目,因為選擇題就是多練習才有分數!再來就是每題都有詳細的解說,筆者絕對為自己出的題目負責,所以不會不附理由或只丟個法條!最後是最完整的、最新的資料通通在裡面,剛剛考完的司法官、律師考試試題、最新通過的法官法,任何需要的法律倫理學資料,都在本書,這不會是讓你讀起來愛不釋手的書,但是如果你要準備律師、司法官的考試,這本書不會讓你後悔。 |
2011年10月4日 星期二
釋字第690號解釋: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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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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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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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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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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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0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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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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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更多內容請點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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