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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行政罰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100年10月27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完成修法程序,將可澈底解決現行實務上因緩起訴處分引起一事二罰之爭議。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 年10 月27 日)上午,率同相關同仁,列席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會中併案審查行政院送請審議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羅委員明才等人擬具之「行政罰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黃委員義交等人擬具之「行政罰法第7條及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扣抵罰鍰金額: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明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所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至第5項)

二、增訂過渡條款:
依緩起訴處分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之規定,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修正條文第45條第3項)

2011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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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自由時報】法官擴張解釋職權/法界︰公務員動輒得咎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張文川、侯柏青/台北報導〕不少法界人士質疑二審將扁珍改判有罪,認為高院不該擴大解釋總統職權,亞洲大學法律系主任邱太三表示,法官這樣的法律見解將讓全國公務員動輒得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主委陳淑貞律師不諱言,她感覺「判得滿政治的」,判決時要件推論須夠嚴謹,「影響力」不見得代表「職權」。
律師張景源昨天批評,學法律的人都知道,「罪刑法定主義」是刑法裡最重要的帝王條款,既然憲法未明確規定總統的法定職權包括金融併購,法院不可以擴張解釋總統對金融併購有實質影響力。
對外界質疑本案可能是政治操作,邱太三認為,這樣結果對扁並不公平,但如判決結果真是二審的法律見解,似已將官箴和道德連結一起,其實儒家的道德思想根本無法適用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如硬要引用卻不顧法律條文規定,公務員辦事時會退縮,根本不可能提供便民服務。
影響力不一定代表職權
陳淑貞指出,法律並沒有針對總統的職權一一明文規定,判決就要靠法官的解釋是否說得通,如何把總統的「影響力」一步步推論、套用到「職權」、「對價」上,法官也可能先有心證再推論,就看他怎麼「套」﹔她強調影響力再大,也不一定代表實質職權,「在模糊空間中,法院先後做出無罪和十八年判決,難怪民眾感覺落差太大」。
張景源強調,法官若為了達成處罰目的,擅自擴張解釋法律,反而會削弱司法公信力,如法院認定總統對行政院各部會人事、政策都有實質影響力,那總統該負責的事情不就包山包海,太過空泛,他試問:「難道有任何部會首長收賄,總統都必須負責嗎?」

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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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中廣新聞網】勞委會檢查 12.6%企業A加班費

     勞委會針對兩千多家企業進行「掃A勞動條件檢查」,到八月底為止,統計發現最多廠商違規的項目是未依規定給加班費,有兩百七十六家。勞委會將對違規廠商限期改善,否則除開罰外,從十月底起,將在網站陸續公佈違規廠商名單。(戎華儀報導)

勞委會自七月中啟動「掃A勞動條件檢查」,針對製造業、住宿餐飲和銀行保險業兩千一百六十四家業者檢查,統計至八月底發現,最多企業違規項目依序包括沒有給加班費,佔了百分之十二點六,其次有百分之十二的業者讓員工超時工作。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表示,依據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政府會公佈沒有限期改善的業者的名單,勞委會網站將建置平台,連結各縣市勞政單位網業,從十月底起公開企業名稱、違反法令項目、處分書文號和處分日期。

陳慧玲:『不管他是採用新聞稿或是政府刊登公報來處理的時候,我們要他們資訊件建置網路上面,勞委會大概會見立一個公佈專區(在勞委會網站上),以各縣市的勞政單位做連結。』

勞委會勞動檢查處副處長吳世雄表示,違規企業可處兩萬到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鍰。

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

法務部新聞稿:提高酒後駕車刑事責任

    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於執行救護車禍傷患公務時,遭陳姓男子酒後駕車撞擊,送醫傷勢過重而截肢乙案,引發社會對於酒復駕車肇事案件之處罰與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議題之關注,本部說明如下:
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案件,雖刑法分則有酒後駕駛、過失重傷、過失致死之處罰規定,惟其法定刑度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令該當業務過失致死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鑑於酒後駕車屢有致人於死、致人重傷或傷害案件發生,侵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法益,並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為遏止此類事件發生,本部將於近期召開刑法研修小組,參考外國立法例,綜合評估刑法各類犯罪之法定刑度,研議於刑法第185 條之3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度,期能有效遏止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案件,避免一再因酒後駕車導致被害家庭家破人亡事件發生。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制委員會第二次開會,形成多項共識

  司法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於9月1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會中針對試行條例的總則規定、適用案件的對象與管轄的範圍等條文達成共識。
  研制委員會在第一次會議形成共識的立法原則與章節架構的基礎上,繼續進行草案條文的討論,與會委員包括中央警察大學林裕順教授、台北律師公會代表尤伯祥律師、嘉義地方法院等針對人民觀審制度的運作,提出寶貴的書面修正意見,行政院法規會沈淑妃簡任秘書特別針對立法技術,提供許多精闢的建言,研制委員會在最高法院紀庭長俊乾、張庭長淳淙、台灣高等法院楊院長鼎章、政治大學楊雲驊教授、台北大學林超駿教授及士林、嘉義院、檢代表等多人熱烈討論後,達成多項共識如下:
一、明定人民觀審制度的立法宗旨「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 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第一條)。
二、就觀審員、備位觀審員、終局評議、終局評議觀審員多數意見書等名詞進行立法定義(第二條)。
三、行觀審審判的案件,由法官三人與觀審員五人組成觀審法庭,並由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第三條第一項)。
四、中華民國國民有依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規定擔任觀審員,參與審判的權利與義務(第三條第二項)。
五、明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未有特別規定者,應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第四條)。
六、少年刑事案件、自訴案件不適用觀審審判(第五條第一項)。
七、適用觀審審判的案件,以重罪案件為原則,另授權司法院得以命令適度擴大適用的案件類型(第五條第一項);重罪案件中,是否應設其他除外規定(第六條),則待下次會議討論。
  下次會議,預計將針對人民觀審制度的適用案件與管轄部分草案條文進行整合,並對觀審員的職權、義務、報酬、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進行討論。詳情請看這喔!

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新書-袁翟-法律倫理-非試不可-STEP1

法律倫理-非試不可-STEP1律師.司法官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新書上市囉!】「法律倫理學」是國考的新科目,內容包羅萬象,從亞里斯多德、康德的倫理學到我國最新通過的法官法,都是法律倫理學的範圍,這本書不想徹頭徹尾的跟大家討論什麼是法律倫理學,只希望告訴大家法律倫理學要怎麼考、在考什麼!所以這完全是一本「考試取向」的用書,目標就是讓各位15題全拿,沒有遺憾的順利進入第二試!本書的特色就是有大量的題目,因為選擇題就是多練習才有分數!再來就是每題都有詳細的解說,筆者絕對為自己出的題目負責,所以不會不附理由或只丟個法條!最後是最完整的、最新的資料通通在裡面,剛剛考完的司法官、律師考試試題、最新通過的法官法,任何需要的法律倫理學資料,都在本書,這不會是讓你讀起來愛不釋手的書,但是如果你要準備律師、司法官的考試,這本書不會讓你後悔。 

2011年10月4日 星期二

釋字第690號解釋: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0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9月30日
解釋爭點
91.1.30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更多內容請點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