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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保成100司法官口試技巧講座


時間
12月7日 · 19:00 - 22:00
地點
保成館前教室
召集人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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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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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2012.02最新六法:保成攻略分科六法




好六法真得可以幫你上天堂!我這裡推薦保成出版社出版的「攻略分科六法」。
除了一般六法之查閱功能外,六法要能兼具學說研讀、準備考試、實務查用等多項功能才能算是完整,這裡我比較推薦保成出版社的攻略分科六法,這本六法的前身是攻略式六法,不過隨著近年法制日新月異(是這樣說得嘛...?),「攻略式六法」內容亦隨之更為豐富,我算算我之前那一本居然快三千頁。所以最近幾年保成出版社已經改版成「攻略分科六法」分科出版,以利查閱與攜帶。包括攻略公法攻略民商法攻略刑事法攻略大法官解釋共四冊,整體來說便利度大大提昇。想怎麼帶出門就端看我自己高興跟需要了。
優點:
1.法條內容豐富:
收錄立法沿革、立法條文、條文要旨,有時候想不起來相關條文條文,這一本六法有很細心簡單標示出來,再也不用茫茫法海裡找關鍵條文了。另外,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年國家考試紀錄,選取上以律師、司法人員、高考為主,研究所考試為輔,次序上則以年代近者優先。
2.修法、立法理由收編細膩:
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如刑法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新舊條文、重要草案也幫同學收進來,還有很重要的修法或立法理由喔~
3.以主流學說編寫名詞解釋:
學習法律,最怕看到全都是字的資料,何者重要?何者次要?如果因為需要去查法典工具書,結果反而落入另一個「知識障」(阿彌陀佛...),實在有違法典原始目的。這一部份在隨身六法尤其該要很精確的做出整理,那應該是是很果斷、明確的。攻略分科六法這一系列六法就是以國內比較主流的學說來編寫名詞解釋,看法文不會再霧煞煞~。
4.實務見解廣泛採納:
關鍵字句並以標楷字體標示,攻略分科六法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就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全文或節錄方式收錄。
5.研讀憲法、大法官解釋救星:
表解體系拆解憲法釋字,這個很讚!攻略分科六法也是市面上難得一本細膩分類整理的大法官解釋的法典,這套六法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依憲法、行政法、民法類、商事法類、民訴法類、刑法類、刑訴法類整理。
6.修法線上會更新:
簡單說不用擔心說買一次法典,法典就秒殺變成孤兒,你可以在保成網路書局的『法規』找到新法的更新資料。更新速度還蠻快的,是不是很貼心呢?

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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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社維法修法 專區外性交易 娼嫖都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日日春協會等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昨在立院前喊出「地方沒專區,娼嫖不該罰」口號表達訴求。 (記者劉信德攝)

授權地方政府 設置性專區
〔記者施曉光、李宇欣、曾韋禎、邱俊福、王寓中/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未來將改由地方政府規劃設置「性交易專區」,凡專區內進行性交易,娼嫖都不罰,專區外性交易,娼嫖都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總統府已於昨天傍晚頒布總統令公布施行;但因除了馬祖之外,全國沒有任何縣市願設置性交易專區,婦女團體憤而指責修正案等於是變相的「罰娼又罰嫖」,而中央政府只是把燙手山芋丟給地方政府。

專區在哪 婦團批罰娼罰嫖
主張改為「罰嫖不罰娼」且反對設置性交易專區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痛批,國民黨執意要通過在荷蘭已宣告失敗的性交易專區,只是讓這些弱勢婦女自生自滅,而且設專區形同保障男性嫖妓權,只會讓人口販運罪行更加惡化。

對於中央政府將燙手山芋丟回地方政府的說法,內政部長江宜樺昨說,期待地方能面對問題,不要經過半年、一年都沒有任何動作;至於已合法存在的娼妓,在地方尚未訂定自治條例、未劃設專區之前,仍可依原自治條例繼續執業,不影響其工作權。

警署一個月內 訂裁罰基準
負責執法的警政署昨表示,將在一個月內儘速訂定裁罰基準細則,在裁罰基準細則尚未訂定之前,娼、嫖的相關裁罰,將依社維法廿八條審酌一切情狀做為量罰輕重的標準,對觸法者處以三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正案緣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娼不罰嫖」的規定,被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須於十一月六日失效,立法院院會昨天遂通過社維法修正案,立法院議事處並趕在昨天下班前送出公文,咨請總統公布,以便趕在原條文在明天失效之前公告施行。

專區外媒合 最高罰5萬元
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為防堵性交易擴散,在專區內媒合符合「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的性交易,可免於受罰,至於專區之外的媒合行為,或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者,處三天以下拘留,併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得加重至拘留五天。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針對有意願轉業的性交易服務者,要求政府介入協助,強化職業訓練輔導,使其取得其他工作技能;而警政署必須針對違法的娼嫖行為,制定取締的裁罰基準,對於修正條文施行後的新增處罰對象,應於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積極宣導,且在宣導期內,對於因不知法律而違法的情節輕微者,應納入裁罰基準的考量。

關於性交易專區的設置,根據新制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的區域及管理,都市計畫地區僅限於商業區範圍,非都市土地則限供遊憩為主的遊憩用地範圍,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至於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性專區須和它們保持適當距離。

由於是否要設置性交易專區及改為「罰嫖不罰娼」,社會有不同看法,立法院朝野對修法始終沒有共識,昨天上午進行最後一次協商後仍無結果,最後在國民黨團動員立委投票,而民進黨僅派代表表態的情況下,透過表決,三讀通過執政黨的修法版本。

法院組織法修正(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

第 十 四 條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第 十 五 條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
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三十二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第七十九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
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行政訴訟法修正(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二編編名、第一章章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章章名、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五條至第三百零七條條文;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七、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三章章名、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及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並刪除第二百五十二條條文(詳請點入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司法院大法官100年度學術研討會議程 主題:憲法解釋與隱私權之保障


一、時 間:民國100123(星期六)   (詳情請參此)
二、地 點: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國際會議廳

時間
主持人
題目
報告人
與談人
08:3009:00
報到
09:0009:10
開幕式:蘇副院長永欽致詞
09:1010:40
第一場
林大法官錫堯
政府資訊蒐集
與隱私權
明修副教授
陳英鈐教授
林鈺雄副教授
陳運財教授
10:4011:00
中場休息及茶敘
11:0012:30
第二場
池大法官啟明
政府資訊公開
與隱私權
葉俊榮教授
李念祖教授
李惠宗教授
蕭文生教授
12:3014:00
午餐休息
14:0015:30
第三場
蔡大法官清遊
通訊、傳播法
與隱私權
王明禮助理教授
劉靜怡副教授
張永明教授
陳起行教授
15:3015:50
中場休息及茶敘
15:5017:20

第四場
黃大法官茂榮
勞動、社會法
與隱私權
林佳和助理教授
焦興鎧教授
孫迺翊副教授
郝鳳鳴教授
17:2017:30
閉幕式: 蘇副院長永欽致詞

不漲咖啡業 消保會擬公布名單


不漲咖啡業 消保會擬公布名單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日電)行政院公平會對超商咖啡漲價做出裁決,超商也將提訴願;行政院副院長、消保會主委陳?表示,已建議公平會做價格分析解構,以利攻防;並將公布不漲價業者名單,呼籲民眾支持。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下午召開會議,由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委陳?進行業務報告及備詢。
連鎖超商咖啡漲價,爭議未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對4家超商一致調漲現煮咖啡的價格,認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得聯合行為的規定,各處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7-ELEVEN)新台幣1600萬元、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全家)250萬元、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100萬元、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50萬元。
朝野立委都關心陳?對此案的看法,並質疑業者將提起訴願,延遲開罰,已漲價的業者賺更多。
陳?說,對於公平會對聯合漲價做出處罰,他尊重公平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利,不表示意見。
但他也說,對於咖啡漲價、乳品漲價之事,他有建議公平會針對成本分析解構,如此會比較踏實一點,因為將來進行訴願或行政訴願時,會是很重要的攻防。
談及成本,他說,95到99年咖啡豆漲了89%,去年到今年也漲了100%,而咖啡豆占成本的12%到25%;不過並不是成本就是價格,反而是價格決定成本,其實市場上是供需決定價格,價格決定成本。
對於業者將提出訴願,罰款沒有馬上執行,立委質疑業者獲利大增。也有立委詢問,可否要求業者直接降價?陳?說,就此,他要提醒業者,如果裁罰最後確立了,會通知業者改善,業者若不改善,後面隨之而來的是有刑責問題的,呼籲業者要考慮法律後果問題。
最後,有立委要求消保會公布沒漲價咖啡業者的名單?陳?說,「可以」。他並說,希望消費者多去看看、照顧沒有漲價的業者,有的業者並沒有漲價,消費者要多用行動去支持。1001102(中央社檔案照片)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00年10月27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將盡力促請立法院院會支持,一旦順利通過修法,應有助於遏止酒後駕車犯罪,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年10月27日)上午,率同檢察司宋司長國業等同仁,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多位委員均就此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法務部亦已完成研議。嗣於會場經協商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提高現行法刑度
刑法第185條之3刑度,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增訂加重結果犯
增訂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係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是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為修正,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期能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